【作者:
昌江区人大办公室】
【来源:
昌江区人大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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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8年元月29日昌江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昌江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12月9日昌江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应按时出席,并不得在会议期间随意退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向常委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缺席、请假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天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由议题有关部门做好材料准备,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须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长、有关副区长;
二、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四、常委会未担任组成人员的各办公室正副主任和县级、副县级领导;
五、各乡(镇、街道)人大负责人;
六、邀请区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会议审议的议题关乎全区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可以允许部分公民旁听。具体列席人员以及参加旁听的公民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问题,必要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介,使全区人民了解会议审议的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依法提出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委会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进行认真审议。
区人大有关职能办公室可以召集相关委员就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和提出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与会多数组成人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职能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和修改,提出修改意见,由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具体按《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 具体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和质询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发言,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发言时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和表决,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可采用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人事任免应逐人表决。
第八章 公 布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监督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7日内予以公布。
审议意见、决定、决议在送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在新闻媒介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委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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