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昌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的服务工作。
2.负责起草和初审常委会的综合性文件。
3.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4.承办常委会机关来往公文,函件、电报、电话的收发、登记、分办、催办、传阅、清退、立卷、归档等文书管理,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5.负责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6.负责收集、整理人大工作信息,做好人大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
7.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决议的事项及领导批示的督促检查和催办、落实工作。
8.负责常委会机关行政、人事、保卫、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9.负责承办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负责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区工作的综合协调。
3.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审阅“一府一委两院”起草的有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命令,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4.依法调查、检查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或建议。
5.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与处理工作,协调处理、转办、督办有关信访案件,对来信来访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地通报反映信访情况。
6.承办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询问和答复以及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
7.听取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工作汇报,并根据情况组织委员会委员进行依法调查,向常委会或主任会提出报告。
8.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审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负责审查区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
3.负责审查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查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负责审查年度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及专项报告。
5.召开财经专门会议,组织财经委委员研究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督办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补选工作,指导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2.负责对选举、代表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
3.负责组织联络市和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和代表的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区人大各代表团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集、分类、转办和督办工作,并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督办结果。
5.负责市、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工作,负责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
6.受理人民群众对各级人大选举工作及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的来信来访和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控告。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依法调查、检查对口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提出报告或建议。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
3.听取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反映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围绕社会建设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2、对有关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区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建设工作的决定和命令,进行调查。
4、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属于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部分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5、受理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建设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建议。
6、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受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对所联系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对所联系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和履行职责的监督,组织对涉及本工作委员会的议题进行调查、视察和检查,并对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草拟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对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意见。
二、办理和督办涉及本工作委员会的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人大代表视察、调查、检查、评议所涉及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宜。
三、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涉及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和跟踪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积极配合办公室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五、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委员会活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委员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六、完成上级人大及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